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北簡字第一一三四號
原 告 甲○○
被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右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林孟皇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六 日
書 記 官 張素月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