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北簡字第18630號
原 告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被 告 林清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3年8 月27日所為之宣示判決筆錄及於同年11月5 日所為之判決確定證明書,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宣示判決筆錄原本、正本及確定證明書當事人欄關於被告姓名「林 章」之記載,應更正為「林清章」。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宣示判決筆錄及判決確定證明書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茲由本院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 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0段000 巷0 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5 日
書 記 官 楊婷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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