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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北勞小字第11號
原 告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佳新清潔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甲○○)間請求
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8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2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周美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王依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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