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民事-TPEV,96,北簡,53119,20080317,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北簡字第53119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盤基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戊○○
上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丁○○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訂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七年四月二十八日上午十時二十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又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伍日內向本院補繳擴張訴之聲明(追加之訴)部分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貳仟陸佰肆拾元,逾期未補繳,即駁回擴張訴之聲明(追加之訴)部分之訴訟。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智民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唐步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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