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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北簡字第53775號
上 訴 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給付貨品等事件,上訴人對
於民國97年1月28日本院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查本件之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9,8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0 日
臺北地方法院 法 官 張松鈞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香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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