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民事-TPEV,96,北簡,54191,2008033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被 告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
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二月二十六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叁拾壹萬伍仟零玖拾玖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伍仟壹佰叁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3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洪純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段一二六巷一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梁華卿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