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民事-TPEV,96,北簡,54466,200803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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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北簡字第54466號
原 告 名杕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余忠益律師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之住所地位於苗栗縣,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以原就被」原則定管轄之法院,由臺灣苗栗地方法院管轄;

又本件原告亦已提出申請請求移轉臺灣苗栗地方法院管轄。

爰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洪遠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惠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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