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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原 告 丙○○
訴訟代理人 蔡怡亭律師
被 告 甲○○○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炳飛律師
被 告 乙 ○ ○
上列3人
住臺北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8年8月19日下午3時30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30 日
法 官 鍾 華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 素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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