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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北簡字第38561號
原 告 太陽住商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謝心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3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陶亞琴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陳立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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