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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北簡字第40351號
上 訴 人 甲○○
被上訴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4月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民國98年5月18日送達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二、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劉亭柏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段126巷1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謝韻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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