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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上 訴 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華商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
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 5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0,000,000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新臺幣 150,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段126巷1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9 日
法 官 鍾 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張素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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