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原 告 甲○○
被 告 亞洲信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堅(接管人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接管小 組召集人)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退休金差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七年四月十四日下午三時四十五分,在本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兩造應於民國九十七年四月三日前就附件所示事項提出書狀,並自行將繕本以雙掛號寄送他造,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劉又菁
附件:
一、原告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漏未計入「未休特別假工資」,係指勞動基準法第39條規定之特別休假工資或於特別休假工作應加倍發給之工資。
(二)原告93年度之特別休假日數及事實上特別休假請假日數。
(三)原告93年度特別休假是否須先排定,又有無事先排定,排定後有無休假。
(四)提出原告退休前薪資單。
二、被告方面:
(一)被告給付原告之退休金未計入所謂「不休假獎金」,是否為勞動基準法第39條規定於特別休假工作應加倍發給之工資。
(二)原告93年度之特別休假日數及事實上特別休假請假日數。
(三)原告93年度特別休假是否須先排定,又有無事先排定,排定後有無休假。
(四)提出原告退休前薪資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立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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