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民事-TPEV,97,北建簡,59,20090730,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上訴人 即
原 告 陳宜霖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偉邦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7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計算為新臺幣(下同)貳拾陸萬叁仟捌佰肆拾肆元,應徵裁判費肆仟叁佰零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3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謝明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美嘉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