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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上 訴 人 甲○○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5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70,05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台北市○○路131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陶亞琴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陳立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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