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民事-TPEV,97,北簡,38162,200907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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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北簡字第38162號
原 告 大江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邱天一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思夢樂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電費等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新臺幣(下同)4,300元,惟查本件原告請求調整電費,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所受利益計算之,原告請求自民國95年12月起至97年6月止電費調整後差異金額398,052元,而兩造租賃契約於98年3月31日屆滿,自97年7月起至98年3月止依原告聲明調整電費差異金額為582,336元,二者合計金額為980,388元,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980,388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790元,尚需補繳6,49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政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惠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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