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民事-TPEV,97,北簡,44135,2009072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北簡字第44135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鄭洋一律師
複代理人 曾紀穎律師
複代理人 涂莉雲律師
被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陳里己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九月九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陶亞琴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立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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