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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北勞簡字第70號
原 告 甲○○
被 告 華信精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李怡卿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薪資差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8年6月30日下午2時30分在本庭第3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許秀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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