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民事-TPEV,98,北小,1343,20100511,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北小字第134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統一超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北小字第1343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於民國99年3 月30日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上訴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

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0條、第44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且依同法第436條之32第2項,於小額事件之上訴程序準用之。

二、經查,本件第一審判決於民國99年4 月2 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遲至同月30日始行提起上訴,顯已逾期,依上說明,自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44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1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王幸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段126 巷1 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11 日
書 記 官 許秀如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