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民事-TPEV,98,北簡救,42,200907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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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北簡救字第42號
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天威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相對人 兼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天威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乙○○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且非顯無勝訴之望者,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法院固應依聲請准予訴訟救助,惟此項請求救助之事由,依同法第109條第2項、第284條之規定,應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雖提出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97年、9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2 份、消費者債務清理協商清償方案認可聲請狀、前置協商機制協議書各1份為證,然衡之前揭97年所得資料合計有476,516 元,扣除前置協商機制協議書中98年8 月10日起每月應繳之10,682元,尚有相當資力繳納訴訟費用,聲請人既未提出其他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之主張為真實,及非顯無勝訴之望,難認聲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主張為真實,所為聲請無從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3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湯千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錫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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