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民事-TPEV,98,北簡聲,113,2009071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北簡聲字第113號
聲 請 人 甲○○○○ ○○○
相 對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敦南分行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主張:其已對被告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民國98年度北簡字第20933號)云云,固屬實在。

二、經本院審查結果,本件被告雖曾聲請本票裁定(本院98年度司票字第11220號),惟尚未執該本票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有查詢被告之公務電話紀錄在卷可參,自無從為停止強制執行之宣示,聲請人之聲請,非有理由,應予駁回。

三、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張明輝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鄭玉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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