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民事-TPEV,98,北簡聲,120,2009070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北簡聲字第120號
聲 請 人 乙○○
相 對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其經向本院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為理由,聲請裁定停止本院98年度司票字第5873號民事裁定之強制執行程序云云。

經查,本院98年度司票字第5873號民事裁定,尚無任何民事執行程序進行中,且聲請人亦未陳明停止何項民事強制程序,則以本件聲請抑止所欲停止之標的,並未存在,其本件聲請,自無從准許。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洪純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梁華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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