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北簡字第18245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魏鴻吉
被 告 乙○○
兼上二人之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八月二十七日下午三時五十九分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3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智民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唐步英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