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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北簡字第19133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8年8月25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又本件原告起訴狀所載事實為請求被告給付信用卡欠款,然依原告所附消費明細表尚包含「通信貸款」,此於支付命令聲請狀請求原因及事實欄均未提及,請將該部分事實以書狀陳明並檢附相關契約文件等提出本院,並將繕本送達被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政哲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惠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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