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民事-TPEV,98,北簡,21395,2009072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原 告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合膺企業有限公司
兼 上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依兩造所訂立之授信合約書第13條:「其因本合約所發生之一切訴訟行為,同意以桃園地方法院為雙方合意之第一審管轄法院。」

,雙方合意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此有原告提出之授信合約書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慈惠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蔡文揚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