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甲○○於民國95年 1月18日死亡,有卷附戶役政個人基本資料足參,原告於98年 6月26日對無當事人能力之被告甲○○提起訴訟,顯不合法,且其情形不能補正,依上開規定,應以裁定駁回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6 日
法 官 鍾 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張素月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