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民事-TPEV,98,北簡,21582,2009070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甲○○於民國95年 1月18日死亡,有卷附戶役政個人基本資料足參,原告於98年 6月26日對無當事人能力之被告甲○○提起訴訟,顯不合法,且其情形不能補正,依上開規定,應以裁定駁回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6 日
法 官 鍾 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張素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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