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民事-TPEV,98,北簡,21633,2009070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北簡字第21633號
原 告 佳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普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肆拾捌萬柒仟柒佰壹拾壹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仟貳佰玖拾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張嘉芬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高宥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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