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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北簡字第21821號
原 告 丙○○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甲○○、丁○○間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
,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均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貳拾陸萬玖仟捌佰柒拾陸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貳萬叁仟肆佰柒拾叁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貳萬貳仟玖佰柒拾叁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智民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7 日
書 記 官 唐步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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