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民事-TPEV,98,北簡,22046,2009070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北簡字第22046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萬壹仟玖佰貳拾壹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壹佰壹拾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智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唐步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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