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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北簡字第22669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叁拾伍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仟柒佰伍拾元,未經原告繳納,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張嘉芬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段126巷1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高宥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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