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民事-TPEV,98,北簡,23178,2009071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原 告 乙○○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伍拾萬元,應繳裁判費伍仟肆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壹仟元外,尚應補繳肆仟肆佰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6 日
法 官 鍾 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張素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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