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民事-TPEV,98,北簡,23491,2009072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北簡字第23491號
原 告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固瑞特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票款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37,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640 元,然原告僅繳納新臺幣500 元,尚需補繳3,14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台北市○○路131 號)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湯千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錫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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