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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上 訴 人 秉陽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井盛五金機械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4 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5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32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台北市○○○路○ 段126 巷 1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1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湯千慧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錫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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