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民事-TPEV,98,北簡,37043,20100518,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上 訴 人 傌斯特影像設計有限公司
即 原 告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北簡字第37043 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99年3 月31日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上訴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0條、第44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依同法第436條之1第3項規定,於簡易程序第一審判決之上訴亦有適用。
二、本件第一審判決於民國99年4 月7 日送達於上訴人,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
上訴期間自送達判決翌日起,算至99年4 月27 日 止即已屆滿。
而上訴人遲至99年5 月13日始行提起上訴,依上說明,自應予以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1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林呈樵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蔡文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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