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民事-TPEV,98,北簡,7607,20090731,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上 訴 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丙○○、乙○○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6 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8,100 元,然上訴人僅繳納新臺幣5,625 元,尚須補繳2,47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條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臺北市○○○路○ 段126 巷1 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3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湯千慧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錫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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