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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北補字第274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因與大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老年給付差額事件,原告
原聲請調解,經本院以98年度北調字第369號調解不成立後,原告於法定期間內向本院起訴,應以聲請調解時視為起訴,而得將聲請調解費用充作本件裁判費用之一部分。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貳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貳仟壹佰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調解費用壹仟元外,尚應補繳壹仟壹佰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賴劍毅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楊夢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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