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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北勞簡字第125號
原 告 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即原中興人壽保
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薪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八月二十七日上午九時十分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洪純莉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梁華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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