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民事-TPEV,98,北勞簡,33,2009030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原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趙偉程律師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 ,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台北縣三芝鄉○○路○段75號2樓之1,有被告戶籍謄本附卷可稽,是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謝明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林美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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