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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北勞簡字第41號
原 告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金鷹移民國際股問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計算為新臺幣(下同)拾肆萬玖仟貳佰玖拾伍元,應繳裁判費壹仟伍佰伍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壹仟零伍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另將繕本及證物影本寄送他造並副知本院。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熊志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鈺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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