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民事-TPEV,98,北勞簡,44,2009031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北勞簡字第44號
原 告 丙○○
原 告 乙○○
被 告 台北市私立崴爾斯美語短期補習班
法定代理人 甲○○
4號1
訴訟代理人 丁○○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北市私立崴爾斯美語短期補習班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捌萬伍仟玖佰捌拾叁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玖佰玖拾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張嘉芬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高宥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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