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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北勞簡字第66號
原 告 乙○○
號3樓
丙○○
甲○○
丁○○
戊○○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新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共計新臺幣肆拾壹萬壹仟伍佰零貳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肆仟伍佰貳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叁仟伍佰貳拾元。
(至各原告應補繳之裁判費得自行以各自請求金額占請求總金額之比例計算分擔之,但不得分別繳納。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詳細載明所請求給付之細目及其金額,併列出計算式,另應提出所有證物(例如薪資單及薪資扣繳憑單或勞工保險卡等)。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張明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鄭玉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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