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民事-TPEV,98,北小,1474,2009070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7 日
法 官 鍾 華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張 素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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