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民事-TPEV,98,北小,33,2009030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原住臺北市
上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8年3月26日下午2時30分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張明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鄭玉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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