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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世華大廈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四月三十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計算為新臺幣(下同)貳拾參萬捌仟參佰肆拾伍元,應徵裁判費參仟捌佰壹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2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沈佳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鈺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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