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陳怡伶
被 告 甲○○
上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張明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鄭玉佩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