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民事-TPEV,98,北簡,20160,2009071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原 告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共同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設籍在台北市南港區,有被告戶籍謄本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

爰依原告之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3 日
法 官 鍾 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張 素 月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