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北簡字第20546號
原 告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8年8月18日下午2時35分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政哲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惠娟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