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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北簡字第20944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劉應龍
被 告 乙○○原名:謝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在福建省金門縣,有戶籍謄本可參,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福建金門地方法院管轄。
兩造間既無合意由本院管轄之約定,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鄭佾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黃文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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