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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北簡字第21864號
原 告 聯大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保證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臺北市信義區光復國民小學學生家長委員會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拾萬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貳仟壹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仟陸佰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方蟾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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