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民事-TPEV,98,北簡,22093,200907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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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北簡字第22093號
原 告 廣禾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易定芳律師
被 告 聯盛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毅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賠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

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

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

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同法第28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營業所所在地在桃園縣,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之規定,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

且查,本件原告係依租賃合約增補契約書第4條第4點、第5點之約定,請求被告給付違約賠償金,而兩造間所訂租賃合約增補契約書第10條載明合意約定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為第1審管轄法院,有租賃合約增補契約書2份在卷可稽。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方蟾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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