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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北簡字第23182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日盛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股票所有權人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貳拾陸萬肆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捌佰柒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謝明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美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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